《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之三:
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
呂佳蓉
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黨中央持之以恒加強紀律建設,健全黨員幹部日常行為管理規範,紀律建設取得重要的實踐成果和製度成果🧚🏿☝🏿。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有利於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堅持系統思維、科學立規👨👦,促進執紀執法貫通
此次修訂《條例》堅持科學立規,既系統梳理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又緊密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廣泛聽取省、市、縣三級紀委監委以及基層黨員幹部的意見建議💁🏿♀️,了解執行《條例》的經驗做法,查找執紀監督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在保持《條例》總體穩定基礎上,註重與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相銜接,促進執紀執法貫通📟👳🏿♂️,保持製度連續性,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
比如,落實“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促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新增第2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第35條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第30條明確規定,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明確規定對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應當開除黨籍💆🏿♂️。
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實現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條例》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9️⃣💂♀️,根據黨中央部署和形勢發展要求作必要修改🦙,著力實現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落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要求🐣👨🏽🦰,《條例》第122條將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調整表述為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第124條充實在社會救助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行為的處分規定🙎🏽♂️,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紀律保障。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嚴厲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得到一定程度的遏製和治理,但禁而未絕👨🏻🦲、改頭換面等現象仍時有發生。
這一點在此次修訂中也得到充分體現🔤。針對黨員幹部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條例》第132條增寫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也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範和指引👲🏼。修訂《條例》的效果既體現在對不作為➔、亂作為的懲處上,也通過明方向、立規矩、正風氣、強免疫,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在廉潔上“管得住手腳”、在事業上“放得開手腳”🕴,激勵黨員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條例》做出一些細化規定⛹🏽➛。
比如,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黨紀責任等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切實規範約束黨員網絡言行,第153條增寫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繃緊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根弦👩🍳。
針對領導幹部“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在第130條中增寫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領導幹部積極負起責任🏄🏻♂️🗾、勇於擔當作為。
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也是黨員幹部約束自身行為的標準和遵循👩🏻💼。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條例》👨🏻🦽➡️,切實把自己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深入領會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和著力方向🐤🧛🏿♂️,強化自我約束🐸,促進擔當作為🍳,在新征程上統一思想🤷🏽♂️🌩、統一意誌、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察網站,2023-12-31)